第300章 废连坐制(特鸣谢书友 闯爷1986 的2张月票!)
柴宗训心中,即气愤又有一丝醋意,怒道:
“他这样的狂妄自大、天生反骨之人,朕岂会被他蒙蔽!
李继迁一点小恩小惠,就让你为他说好话!”
李汐一愕,眼中含泪道:
“陛下何出此言?臣妾半点也不明白。
臣妾只是觉得李继迁对待亲人大方而已,难道他还敢谋逆造反不成?!”
柴宗训右手猛地一拍桌子,喝道:
“李汐,你真是糊涂!这李继迁暗藏反心已久,早已在地斤泽招兵买马、蓄意谋反!
可笑你和李继筠等人被他的财物所惑,还以为他是个忠君爱国、兄悌弟恭之人!之前竟无一人向朕检举李继迁心怀不轨!
如今李继迁谋反之事已确凿,你李家上千口人皆被他连累所害矣!”
李汐一听,大惊失色下从
椅中跌坐在了地上,面色苍白如纸。
李继迁如果谋逆,乃是大罪,依《大周刑统》律例,李氏当诛九族。
身为李继迁堂兄的李继筠家族又怎逃得过去?而李汐虽为宠妃,依旧例,亦难逃或下狱或打入冷宫。
李汐心乱如麻,发呆片刻后,自玉石地板上匍匐到坐在椅中的柴宗训身前,一把抱住了他的双腿,泣道:
“陛下!臣妾当真对李继迁谋逆之事半点不知啊!
臣妾一直以为他经商有术,是个在我大周各地来往贸易的大商人,臣妾兄长等族人长居汴京,本本分分,一心想培养三个侄儿用功读书,未来考中进士,为陛下效力,绝无半点谋逆之心啊!”
柴宗训低头看着李汐的容月貌,心中闪过往昔她的温存,及年才4岁的二十二皇子柴济昌的小脸蛋来。
叹了口气后,柴宗训伸手将李汐从大殿地板上拉起身来,道:
“朕也知爱妃对李继迁谋反并不知情,否则早已将爱妃家族之人下狱矣。
只是依《大周刑统》,李继迁此贼聚众谋反,当诛九族,如何让爱妃及家族无辜之人免罪,还需思量一番。”
李汐心中大喜,满是泪水的脸上,已全是笑意,搂住柴宗训便大哭起来,泣道:
“多谢陛下垂怜!
臣妾及家族之人确是不知李贼在外四处勾结、意图谋反,每次他都是派族人送礼物进宫,臣妾自从被陛下纳入宫中,便再未见过他。”
柴宗训伸手拍拍李汐的脸颊,佯怒道:
“你真是胡涂!李贼送你礼物,你便为他说好话、觉得他是好人!
朕的妃子岂有如此容易就被人收买的?!”
李汐迎上脸颊任柴宗训轻轻抽打,乞怜道:
“陛下,臣妾已多年未见过李继迁此贼,心中还一直把他当做少时的堂弟、当做孩童嘛!
求陛下就饶了臣妾这次罢。”李汐求告多次,见柴宗训虽紧绷着脸,但似已消了气,当即搂住柴宗训亲吻起来……
第二天,开熙二十三年元月二十七日上朝不久,柴宗训道:
“诸位爱卿,朕观我中华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信重“法家”之学严刑峻法以来,刑罚愈趋加重,而涉及的人众愈广。
其中尤其诛连九族之罪,只要是九族之人,即使对犯法之人的罪行毫不知情,也被牵连问斩。
如今我大周社会商业日益兴盛,百姓们的活动区域与人际交往日繁,聚家族而居的千年长久以来的习俗渐渐瓦解,即使是一家人,成年后所从事的事情也已大相径庭。
朕意为适应如今商品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朝廷应组织人手修改《大周刑统》,尤其废除诛连之律,只以个人为追究刑罚的主体,祸不及无辜家族之人及幼小孩童。”
在秦始皇统一六合,极大加强专制社会之前,周朝的律法体系相对温和宽松许多。
周朝的刑法体系主要由律法和案例构成,其中律法是指官方发布的刑法规定,案例是指审判中形成的先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周朝的刑法体系。
周朝的刑罚类型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刑等,其中笞、杖、徒、流是非死刑刑罚,而死刑则分为五种:斩、挞、磔、绞和火刑。此外,周朝的刑罚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如以石打死、以车轮碾死等。
周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它不仅规定了各种罪状和刑罚类型,还注重证据和审判程序的严谨性,同时也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在周朝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根据《周礼》的规定,证据必须是明确、清晰、确凿的,只有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判决案件。此外,《周礼》还规定了“疑而不罚”的原则,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可随意加以惩罚。
周朝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建立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德法兼备”,将德行和法律并重。周朝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奠定了基础。
直到秦国商鞅变法后,国家一切包括律法体系才逐渐转变为皇帝一人专制下的战争机器。
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更是严刑峻法,极其苛刻,最终秦朝在百姓不堪忍受酷法而起义中,瞬间崩塌。
其后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了专制社会,而刑法愈来愈严,然而每個王朝却都逃不开“历史周期律”,没有一个王朝国祚超过三百年。
次辅、吏部尚书李沆出班道:
“陛下高瞻远嘱、洞察秋毫!
如今随着我大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商业往来频繁,以一个小家庭甚至个人为行为主体的现状,越来越多。
陛下重订《大周刑统》、废除诛九族等连坐制,必将极大促进社会公正和百姓生产积极性。
陛下,只是对于谋逆、投敌等大罪,是否须区别对待?”
柴宗训沉吟片刻,道:
“谋逆等大罪,只以实据论罪,参与其中之人,无论亲友远疏,皆按律判决。
而对于事先确实毫不知情的,那么即使关系再亲,也不应连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