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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25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孙皓晖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25

    。《史记·礼书》对春秋时代的社会风貌,作了这样的评述:“周衰,礼废乐坏,大小相逾;……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谓之显荣。”这就是说,春秋时代的礼制已经形同虚设了,乐制则已经被破坏了,没有等级观念的大小互相逾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了;恪守礼制的人,每每遭到社会的无情嘲弄,甚或侮辱;奢华僭越等破坏礼治的人,却成为社会显赫之辈,受到人们的尊崇。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一句话是,“大小相逾”。

    什么是“大小相逾”?就是下犯上,上犯下,互相逾越礼制规范。下犯上谓之“僭越”,当代人容易理解。可是,上犯下,也被看做“僭越”,当代人就不容易理解了。就实际说,这是指高等级官员不按照礼制办事,对低等级者作出的超越礼制的侵犯行为。譬如,井田制八家的公井,规定要封地主人作基础设施修建。现在,封主或官府因为种种原因不修了,要庶民自己修建水井,这就是上犯下,是上对下违反礼制。《史记》如此记载,说明当时对礼制的逾越与破坏,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了。下等人逾越礼制规范,上等人也逾越礼制规范,而且交叉逾越,相互侵犯,导致了社会的激荡不安。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意识中,举凡涉及春秋之变,人们更为关注的往往是“王权衰微”等政治事件。对于真正本质性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大变化,却因为遥远陌生,而被普遍忽视了。从文明史的意义上,我们恰恰要强调这一点,强调社会各阶层最为普遍的生活变化。正是这样一种蓬蓬勃勃的、日每不休的琐细变化,构成了时代巨变的根基。

    5.农耕经济的求变潮流

    春秋时代的社会生活求变潮,最具基础性的是蔓延于全社会的农变涌动。

    何谓农变?就是以劳动方式为表层,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耕经济领域的思变潮流。这是以农耕之民发端,进而波及井田封主阶层,再进而蔓延全社会的最为深刻的社会生活的求变潮流。从夏代开始,井田制就是农耕经济的支柱制度。到了殷商,仍然如此。但是,夏商两代的井田制相对粗简,远不如西周井田制管辖得严密仔细。所以,西周的井田制与此前千余年的井田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根本点便是统一管辖的精细化。到了西周晚期,虽然历经种种局部变化,但是其核心框架依然维持着严密化、统一化的基本风貌。用现代经济理论的说法,西周井田制的本质,就是国家主义的农耕经济。

    农变的第一层面,是农耕国人对井田制统一劳动方式的普遍不满。

    农耕者为什么不满?从基础上说,似乎很简单:铁农具出现了,生产力提高了,古老的生产关系不适应了。但是,只要进入具体的社会元素,农耕国人不满心理的汇聚则要复杂得多。但是,最基本的第一原因也很清楚:井田制向公田倾斜的统一化管辖方式,使民众普遍丧失了劳动积极性,出现了消极怠工。

    前面,我们曾经叙述了井田制下农耕国人们的日常生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总的特征:井田制下的管辖制度,是向官府与公田倾斜的,基本上是不保护私田劳动的,是不顾及劳动者个人利益发展的。尤其是历经近三百年之后,其沉闷僵化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汉书·食货志》在说到女子夜间集体纺织时,已经关注到了人们郁积的不满,记述云:“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到了后来,公开的怠工就出现了。这就是《公羊传》所说的“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王权衰落后,王室与各诸侯国统一组织农耕活动的官员力量,又难以维持其庞大体系,管制也相对松懈了。在此大形势下,农民们自然就先顾私田,对公田消极怠工了。

    农变的第二层面,是贵族阶层对土地所有权绝对王权化的不满。

    西周井田制下,无论是诸侯国的封地,还是贵族阶层的封地,抑或是平民耕作的私田,所有权都属于中央王室。诸侯以及各等级贵族官吏,都得天子分封、诸侯转封,而后方能成为等级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权力但有动荡,诸侯封国与贵族封地,就完全可能被剥夺。那句经典的话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就是这种天下土地所有权的绝对王权化。用当代语言说,绝对王权化,就是绝对国家化。

    也就是说,在西周的井田制下,包括诸侯国君主在内的各层级贵族的土地权力,在本质上都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包括诸侯国君主在内的所有受封贵族,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主。其能否继续拥有大规模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取决于政治权力的稳定与否,而不取决于经济本身。

    这种极其脆弱而又完全维系于政治权力得失的土地使用权,贵族阶层,尤其是诸侯国君主之下的中下层贵族,是不能满意的。因为,无论他们将自己的封地经营得多好,都有可能随时被剥夺。于是,贵族阶层的不满,化作了千方百计使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成真正私有权的努力。这种努力,既是社会化的,也是个体化的。

    从社会化方面来说,就是贵族阶层普遍地挑战王权,力图脱离王权控制,力图从“政治统治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怪圈中摆脱出来,借以使土地变成自己真实的财产。从个体化方面来说,就是互相交易土地,不断以政治权力一时难以干预的形式,扩大自己的地盘,使自己成为真实的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成为真实的地主。

    另一种普遍形式,是强势的新兴贵族开始利用私人拥有的武装力量争夺土地,不依靠天子分封而成为大规模土地的主人。

    这三方面的事实,被当时的文献概括为“易田,争田,夺田”三种方式,其具体事例,史料中比比皆是。

    农变的第三层面,是农耕国人对“私田不私”的普遍不满。

    在西周井田制下,国人(平民)的土地使用权最为脆弱。国人,非但其耕作的土地属于王权与层叠其上的贵族封主,而且是“二十岁受田,六十岁归田”,只有四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所谓“私田”,只是在四十年耕作周期的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在所有权意义上说的。事实是,私田不私,实际上同样是国家公田。这种不稳定的使用权,使平民对土地的投入始终缺乏长远的激情,更缺乏经营意义上的努力。消极怠工是最浅层的抗议,王权官府一旦失去了全面组织社会集体劳动的能力与条件,耕作平民的不满,就化作了争取土地所有权的种种努力。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脱离那些恪守旧管辖方式的贵族封主,转而依附于新兴地主,在新兴地主阶层的势力圈内,谋取对耕作土地的真正占有权。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蓬勃出现的新兴地主阶层,在当时社会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土地经营方式。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其最初的主干脉络是:首先,新兴地主将自己的土地作为“期货”,卖给依附于自己的民户,使民户一开始便能成为耕作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其次,民户耕田自主,新兴地主不加任何干预;再次,民户每年向新地主缴纳一定量的实物地租,并服一定量的劳役,用来抵偿土地价格。一定时间段后,民户抵偿地价完毕,便成为真正的小地主,再与原先的地主重新议定赋税缴纳的方式与数额。其间,农民若耕作致富,则完全可以购买更多的土地,跃升为新兴地主阶层。如此弹性,如此前景,耕作平民自然要背弃井田制,依附于积极吸纳人口的新兴地主阶层了。

    从总的方面来说,农耕之变是春秋社会变化的最深刻基础。不了解这一时代的农变大潮,就不能把握这一时代真实的社会脉搏。

    6.工商业的求变潮流

    春秋时代的第二个求变大潮,是工商业领域的普遍不满与自发变化。

    西周王权,并没有主动抑制工商业,而只是由王权与诸侯国的各级官府,统一管制工商业领域而已。《尚书·洪范》将“食货”列为“八政”之第一、第二。《史记·货殖列传》则云:“(天下百物,)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史记·货殖列传》又引述《周书》云:“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太史公据此指出:“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汉书·食货志》记载:“食,为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

    这些古典文献的论述,说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在以农耕经济为根本的同时,也将商业看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支柱之一。尤其是殷商社会,商业与农耕更是其最重要的两大经济支柱,号为“食、货”两大政,是国家政务最为重要的头两件大事。至于西周,商业虽然依旧是社会四大支柱(农、工、商、虞)之一,但是,对商业的管理却全面转型为国家统管,私人从事商业活动,是被禁止的。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全部一律的国营工商业。所以如此,是因为西周实行的是全面经济统治,一切基本经济活动都是由国家统一管制的。手工业作坊、商业店铺、交易市场等,一律由官府开办。工匠与商人,以及管理市场的职司人员,都是在官府领取禄米的“国人”。

    这就是西周社会的“工贾食官”制度。

    相比于殷商社会官商与私商并重的商业经济活动,西周是一个明显的倒退。这种倒退现象隐含的历史哲学意义是:中国近古社会的联邦制国家形式,已经发展到了最为成熟的巅峰阶段,已经有能力对全社会实行相对全面而严密的统一管理了。但是,成熟意味着创造生气的衰减,意味着几乎是必然的崩溃没落。

    历史要前进,就必须实现对旧有体制的突破。

    统一管制的国营商业,带来了两个最大的弊端。其一,商业规模有限,不能渗透到社会角落。国营商肆集中,规模也大,但覆盖面却不大。由此,天下货物不能充分流通,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商业活动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便在事实上被大大遏制了。其二,国营商肆的垄断,剥夺了包括贵族阶层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通过商业活动谋取利益的路径。尤其对于图谋扩大财富的中小贵族,以及力图摆脱贫困的平民阶层,这种国营商业的垄断制,等于卡死了他们最为有利的致富通道。

    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引用了《周书》的四大支柱论后,以民众的目光对当时的社会思潮进行了描述,他说:“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

    用今天的话语翻译,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农、工、商、虞(山泽经济)这四大领域是人民生计的源泉。这个源泉广大通达,则人民富饶。这个源泉狭窄矮小,则人民穷困。四大领域活跃开放,既可以富国,也可以富民。对于人民,由贫致富的道路应该是自由的,不要剥夺我的权利!民众有能力就富,没有能力就穷。那些王侯大贵族们尚且害怕贫穷,更不要说编入户籍的匹夫平民了!归结起来就是:天下人等要求富裕的愿望是不可遏止的,贵族要富,平民也要富。“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

    显然,这是一种要求扩大工商业主群体的社会思潮。因着此等社会思潮,私家商业在王权衰落与管制松懈的背景下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了。其时的民间商旅盛况,司马迁是这样描述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事实上,那时的私家商业兴起的故事,在史料中比比皆是。那时的商业活动遗存,在两千多年后的历史考古发掘中,也是多不胜数。

    7.法律状况的求变潮流

    律法,或曰法律,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规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西周青铜器周康王大盂鼎有铭文:“法保先王。”《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汉书·刑法志》云:“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三千条。”《墨子·非乐》云:“汤之官刑有之……”《书序》云:“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这就是说,夏商周三代,皆有法律。夏代“禹刑”,商代“汤刑”,周代“吕刑”、“九刑”。我们的问题是,这些统称为“刑”的法律,它们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着?是以确定的文本形式存在吗?是要求司法者必须严格地援引执行吗?是藏在官府的王权利器,还是公布给社会的共同规范?

    让我们就其基本方面,作最概括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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